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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強升學中心職員規範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訂定目的
自強升學中心旗下各分校之補習班(以下簡稱本班)為明確規定勞資雙方之權利義務及健全經營管理制度,促使全體職員齊心協力共謀事業之發展,特參酌相關法令訂定本工作規則(以下簡稱守則)。
第二條 適用範圍
凡受本班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之職員均適用之,並一體適用於本班各分部/分支機構/事業場所。
第三條 定義
本規則所稱「職員」,係指除委任經理人外與本班簽訂聘僱合約,並從事工作以獲得薪資之人。
第二章 本班組織架構
第四條 宗旨
中壢大型升學中心,自強文教機構主攻高職升科大、高中升大學,特聘名師壓境,讓學生享受高品質、高格調的名師授課。本系列開班已經有三十幾年的歷史,培育出無數的菁英學子。牌子大不見的安全,中型企業的我們只會更踏實的服務大桃園學子。 讓自強的學生引以為傲。
第五條 經營理念
服務、尊重、關懷、包容
第六條 組織架構
組織架構圖
第三章 聘僱與解僱
第七條 聘僱與解僱限制
依照教育部公告之《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6項規定,短期補習班之教職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聘僱或應予解雇:
有性侵害、性騷擾、性剝削,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有性侵害行為,或有情節重大之性騷擾、性霸凌、損害兒童及少年權益之行為,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查證屬實。
有非屬情節重大之性騷擾、性霸凌、損害兒童及少年權益之行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有必要予以解聘或解僱,並審酌案件情節,認定一年至四年不得聘用或僱用。
被通緝在案。
吸食毒品、製毒品、攜毒品者。
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曾任職本班任一分部被開除或未經核准自行離職者。
背景資料查詢不合格者。
第八條 報到手續
新進職員於接到通知後,應依規定之到職日至本班辦理報到手續,逾期視為自動放棄,該通知因而失其效力,報到時應繳驗下列文件:
本班所定人事資料。
國民身分證(核對後發還)。
畢業證書(核對後發還)。
二吋大頭照一張。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良民證)(三個月內)。
桃園市教育局非現職軍公教人員切結書。
第九條 工作年資計算
職職員作年資之採計方式規定如下:
職職員作年資以服務本班為限,並自受僱當日起算。
受本班調動之工作年資,其年資由本班續予承認,並應予合併計算。
第十條 新進試用
新進職員訓練期一個月,試用期二個月,經考核通過(包含業務、班務處理、出席率……等),或部主任及班主任同意得以提前升任正式職員;試用不合格者,須終止契約時,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等相關規定辦理,工資發放至停止僱用日為止。
第十一條 經預告終止聘僱
非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不得預告職員終止勞動契約:
歇業或轉讓時。
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職員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職員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十二條 終止契約限制期間之例外
職員在產假期間或職業災害醫療期間,本公司不得終止契約。但若本公司遭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者,得報主管機關核定後終止勞動契約。
第十三條 資遣預告
依第十一條或前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時,預告期間如下:
年資低於3個月:可直接離職,不必預告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于三十日前預告之。
職員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本班未依第十四條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時,應發給預告期間之工資。
本班職員離職時,應依第十四條規定期間提出預告。
第十四條 不經預告終止聘僱
本班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班得不經預告終止聘僱:
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本班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
對於本班負責人、其家屬、其代理人或本班職員,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
故意損耗本班設備、公務用品等,或故意洩漏本班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本班受有損害。
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
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
拒絕業務指揮、影響業務推展或職務之執行者。
有營私舞弊、收取回扣、圖利他人之行為者。
利用本班名義在外招搖撞騙或造謠生事,致影響本班聲譽、權益或使本班受相關損害者。
違反本規則第第三十條規定者。
竊取公物、侵占公款者。
偽造、變造或盜用本班印信者。
扇動非法怠工或藉故妨害工作秩序者。
違反本規則第二十九條第六款規定者。
第十五條 離職手續
職員離職者,應依本班規定辦妥離職及移交手續。
第十六條 服務證明
聘僱終止時,經職員之請求,本班應發給服務證明書。
第四章 工資、津貼及獎金
第十七條 工資之議定
職員之工資由本班與職員議定之。但職員在正常工作時間內所得之報酬,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第十八條 工資定義
工資,指職員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獎金及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名義之經常性給與。
第十九條 工資計算及發放
本班之工資計算採月薪制;除法令另有規定或與職員另有約定外,全額直接給付職員。
工資發放為每月10日匯入本班規定之銀行薪轉帳戶,如遇假日則順延;但如遇到特殊情況而不能如期發放時,得酌予提前或順延發放。
本公司與職員終止勞動契約時,於次月10日結清工資給付職員,如遇假日則順延。
第二十條 獎金
本班於每年年終結算時,如有盈餘,於繳納稅款、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東紅利後,對於工作表現良好者,得給予年終獎金之激勵。
第五章 工作時間、休假、特別休假、請假
第二十一條 工作時間
職員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超過八小時,。
工作時間如下:平日:14:00~22:00、星期六:13:00~21:00、星期日:08:30~17:30。
如遇特殊活動或情況,將酌予調整工作時間。
第二十二條 出勤考核
 
上下班需打卡出勤。
不得代打卡。
上班未打卡或下班未打卡視同出勤半天。
全天未打卡視同曠職。
因故遲到或早退者得事先報請部主任知悉。
第二十三條 休假
休假為排休制,每月月休8天。
如遇特殊情況,會另行通知休假天數。
第二十四條 特別休假之日數及排定方式
職員於本班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本班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前項職員之工作年資自聘僱當日起算。
第二十五條 未休畢特別休假工資發給
職員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而未休之日數,由本班發給工資。未休假工資依職員未休畢之特別休假日數,乘以其一日工資計算。
未休假工資計算之基準,為職員之特別休假於年度終結前一日之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按月計酬者,為年度終結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除以三十換算之。因年度終結所發給之未休假工資之期限於第十九條約定給付職員之工資給付日發給。
第二十六條 給假及育嬰留職停薪規定
職員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理由得請假,假別分為婚假、事假、家庭照顧假、普通傷病假、生理假、喪假、公傷病假、產假、公假、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安胎休養請假等十二種。准假日數及工資給付如下:
婚假:職員結婚者給予婚假八日,可自結婚之日前十日起三個月內請毕。
事假:職員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事假期間不給工資。
普通傷病假(病假):職員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依下列規定請普通傷病假(病假);工資折半發給。
生理假:女性職員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請休生理假不需附證明文件,另,前開併入及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薪資,減半發給)。
喪假:工資照給。職員喪假得依習俗於百日內分次申請。
(一)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者,給予喪假八日。
(二)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六日。
(三)曾祖父母、兄弟姊妹、配偶之祖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三日。
(※民法對於親屬關係僅有親等之分,無內外之別,祖父母亦包含母之父母,即通稱之外祖父母;曾祖父母亦包括通稱之外曾祖父母。)
公傷病假:職員因職業災害而致失能、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假。
產假:
(一)女性職員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
(二)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
(三)第一目、第二目規定之女性職員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
(四)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
(五)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六)女性職員請產假須提出證明文件。
安胎休養請假:職員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安胎休養請假薪資之計算,依病假規定辦理。
陪產檢及陪產假:職員陪伴其配偶妊娠產檢或其配偶分娩時,給予陪產檢及陪產假七日。除陪產檢於配偶妊娠請假外,職員陪產之請假,應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十五日期間內為之。陪產檢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
產檢假:職員妊娠期間,給予產檢假七日。產檢假期間,薪資照給。
家庭照顧假:職員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事假規定辦理。
公假:職員有依法令規定應給公假情事者,依實際需要天數給予公假,工資照給。
未詳盡事宜依勞動局公告為主。
第二十七條 颱風停課事宜
遇颱風或天災,以桃園市政府公告之停課標準為依據,只要宣布停班停課,一律不上班。
原排休假日,不補假。
原核准之假可予以撤回。
第二十八條 請假手續
職員因故必須請假者,應事先向主管口頭敘明理由經核定後方可離開工作崗位或不出勤,並在自強補習班管理系統線上填寫請假單。
https://tzuchiang.mido-9.com/metronic/index.php
第六章 工作守則
第二十九條 一般守則
職員於聘僱期間應遵守下列各項規定:
職員應遵守本班之經營方針及各主管之合理指揮,如有意見隨時反映。
職員應專注於自己之業務,保持工作秩序,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主管職應尊重職員之人格,對交辦職員之業務應為親切指導,指揮職員完成工作。
凡足以影響本班聲譽之任何事實,應隨時向主管報告,不得有任何隱瞞;凡個人意見涉及本班聲譽或班務,非經許可不得擅自對外發表。
對來班之家長、學生或賓客應竭誠接待,對其委辦或查詢之事項,不論是否為職員本人主辦之業務,均應力求周全,親切告知或轉介其他職員續辦,不得草率敷衍或擱置。
職員於本班工作時間內,不得在其他企業行號兼職,若於本班工作時間外兼職,非經本班同意,職員不得兼職與本班業務性質相同、類似或有競爭性之事業。
第三十條 誠實義務
 
對本班業務、財務、客戶情形、相關經營情報及其商業秘密等,不得對不相干的職員或任何第三人洩漏,如發現有此事並事實者,將終止聘僱。
不得假借本班名義辦理私人事務或利用職權營私舞弊圖利自己或他人。
不得任意翻閱不屬於本人管理之文件、電子郵件、電子檔案、帳冊、書面資料………等文件,亦不得未經授權使用他人之密碼開啟查閱電腦資料、管理系統。
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第三十一條 業務管理
 
經辦案件應迅速處理,不得積壓,對經手之文件、財務應妥善保管,不得攜出、毀損或遺失,如遇非常事故時,應盡力做適當之處置。
不得與本班家長、學生有任何金錢借貸之往來。
不得與本班家長、學生有任何感情或曖昧情形發生。
不得接受賄絡、回扣或其他不正當之利益。
經辦事項應依照本班相關規定辦理,如未有相關規定或不甚明確、或關係重要者,應先請示直屬主管意見後方得辦理。
第三十二條 公物管理
 
應妥善使用本班設備、公物、電力及其他消耗品。
未經許可不得以私人目的,使用公物或將公物攜出。
各部門所屬文件、圖片及相關檔案、書籍資料……等,應指派專人負責保管,有其他部門欲借閱或攜出者,須經該部門最高主管核准。
第三十三條 調動
本班得依經營之必要,調動職員之職務,職員亦得提出請調之申請,惟須徵得原主管及欲請調之主管同意,並經班主任核准後,使准其調動。
第七章 其他
第三十四條 職員申訴性擾處理制度
職員於工作場所遇有性騷擾時,可向教務部彭莉雯主任申訴。
申訴專線電話:0939617772
申訴專用信箱或電子信箱:tzuchiang03@gmail.com
第三十五條 補充規定
本規則若有法令修改、未盡事宜或涉及職員其他權利義務事項,本班得依實務作業及經營管理上之必要,召開主管會議,決議後修改本規則。
第三十六條 實施
本規則報請主管核備後公告施行,修正時亦同。
自強升學中心職員切結書
第一條 師生關係
為維持自強升學中心旗下各分校之補習班(以下簡稱為本班)師生行為應有之分際並杜絕師生間任何不正當之關係或情誼,爰訂定相關規則:
本班嚴禁職員與學生結伴外出進行聯誼活動(包含打球、聚餐、看電影、唱KTV….等),若有必要,請以書面報備主管並經核准後方得為之。
本班嚴禁職員對異性學生一對一課業輔導,若有必要,必須再有監視錄影設備之公共場所進行輔導。
第二條 員工操守
職員應遵守本班所訂定的相關規則,在個人操守部分,職員應恪遵職員規範第二十九條一班守則、第三十條誠實義務、第三十一條業務管理、第三十二條公物管理之相關規定,如有經手金錢,應嚴守公私分際,禁止牟利私囊(竊取公物、侵占公款……等),本班除依其所犯情事按職員規範處置(如不經預告終-止聘僱等),針對職員觸法情事,本班並將依法進行訴追。
第三條 保密與智慧財產權
為維持勞資和諧、明確規範職員在職期間獨立或與其他職員合力創作(含製作、撰寫、設計……等)之智慧財產權之歸屬。
本人切結嚴守自強升學中心旗下各分校之補習班有關專有資訊(以下稱【機密資訊】)之秘密,該機密資訊包括直接或間接與本班有關之教材、講義、考題、資訊、圖表、照片、設計圖、設計作品、規範說明、小冊子、說明書、模型、樣品、電腦程式、業務資訊或其他資料等,不論其為書面或口頭者或立書人與本班成員間之關係、目的為何。
本人認知,當簽署本切結書時,其可能已收到部分機密資訊,將來亦得繼續收到可用之更多機密資訊。
機密資訊除業經立書人在不負保密義務之情形下知悉,或業經本班公開,或在本切結書簽署後由本班對外公開者外,應由本人嚴守其秘密。
本人確認機密資訊現在與將來均屬本班之財產。一經本班要求,本人應立即將機密資訊及其手中所有由本班所提供之其他文件返還本班,本人不得保留該等文件之摘要、影本或其他形式複製本。
本人同意凡由其獨力或與其他技術人員合力為本班所製作、撰寫、創造、設計之製品,一律屬於本班之財產,本人不得就該等創作對本班主張任何權利並不得以該等創作申請任何著作權丶專利權丶商標權或任何智慧財產權。
未經本班書面同意,本人不得將機密資訊洩露或告知不相干職員或任何第三人。機密資訊之透漏對象以職務上有知悉該資訊之必要,並已簽訂本切結書者為限。如不知對方是否為可透漏該機密資訊之對象時,應向各該主管徵詢之。
本人同意,因職務上之需要,須利用他人之蓍作、專利、商標丶營業祕密等智慧財產權時,應依相關法律之規定合法為之。倘有侵害他人智慧財産權之情事時,本人願自負損害賠償責任。
本人同意本班得免費並永久使用其為本班擔任模特兒所拍攝的圖像,刊登於本班或其他經本班授權之所有出版品、各式平面廣告及立體廣告品等。
第四條 其他
若本人之行為違反本切結書規定時,除應依營業秘密法第十三條負民事責任,或依其他相開法律規定賠償本班因此所遭受之損害或損失外,並應依中華民國刑法第三一七條規定,負擔因洩露工商業務機密罪所應負之刑事責任。
本切結書之增刪修訂僅得由本人與本班共同以書面為之。本切結書之任何規定不因本班之作為或默認行為而視同棄權,有關其棄權應以經本班之授權代表簽署書面同意者為限。
本切結書之適用與解釋悉依中華民國法律規定辦理。因本切結書所生之任何爭議,勞資雙方同意以台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浣。
本人同意負擔因其違反本切結書規定或本班擬行使本切結書規定權利時所生之法律顧問費以及相關費用。
員工保密與競業禁止契約
立契約書人:私立自強誠功文理短期補習班(下稱「甲方」)、新進員工(下稱「乙方」)
茲因甲方雇用乙方提供勞務,乙方於受僱期間將取得、接觸或知悉甲方認為具有機密性或甲方依約對第三者負保密義務之機密資訊,為維護雙方權益與釐清權利義務之關係,雙方爰協議訂定下列條款,以茲遵守:
第一條 機密資訊之定義
本契約所指「機密資訊」係指乙方於受僱期間內,因使用甲方之設備、資源或因職務關係,直接或間接收受、接觸、知悉、構思、創作或開發之資料及資訊,或標示「密」字或其他類似文字經宣示為機密者,不論其是否以書面為之、是否已完成,亦不問是否可申請、登記專利或其他智慧財產權等,例如:
生產、行銷、採購、定價、估價、財務之技巧、資料或通訊,現有顧客及潛在顧客之名單及其需求,甲方受僱人、顧客、供應商、經銷商之資料,以及其他與甲方營業活動及方式有關之資料。
產品配方、設計以及所有相關之文件。
發現、概念及構想,例如研究及發展計劃之特色及結果、程序、公式、發明以及與甲方產品有關之設備或知識、技術、專門技術、設計、構圖及說明書。
其他有關甲方之營業或其他活動之事物或資料,且非一般從事類似事業或活動之人所知悉者。
由於接觸或知悉上述各項資料或資訊,因而衍生之一切構想。
其他依營業秘密法第二條所規定之營業秘密。
第二條 機密性資訊之保護
乙方對於甲方之機密資訊應保持其機密性,非經甲方事前書面同意或依乙方職務之正當履行,不得交付、告知、移轉或以任何方式洩漏第三人或對外發表,亦不得為自己或第三人所利用或使用之,離職後亦同。
第三條 機密資訊使用之要件
非經乙方前僱主或他人之書面授權,乙方就其在甲方之職務行為,絕不引用或使用任何專屬於乙方前僱主或他人之機密資訊;乙方並保證不將他人之機密資訊揭露予甲方使用。
第四條 機密資訊之告知
乙方因職務收到他人之機密資訊時,應告知甲方相關主管部門,對該他人之機密資訊並應依該他人與甲方約定之保密規定及本合約之規定履行。
第五條 保密責任之解除
甲方或機密資訊之所有人對外公開其所擁有之機密資訊時,乙方始解除該機密資訊之保密責任。
第六條 契約履行之告知義務
乙方於受僱甲方前如有簽署任何文件,致其無法履行委任合約及保密條款之規定時,應於簽訂本約同時告知甲方,否則乙方即應完全並確實依聘僱合約及保密約款之約定履行。
第七條 對第三人機密資訊之保護
乙方對於甲方與第三人合作所負之保密義務,亦同意與甲方負相同之義務, 對於第三人之營業秘密或機密資訊,盡最大的注意義務加以保護,以避免發生違約之情事。
第八條 違反保密義務之損害賠償
若乙方違反本合約之保密義務時,甲方得立刻終止與乙方間之勞動契約,乙方除應賠償甲方之損失外,並應支付懲罰性違約金新台幣一百萬元予甲方。
第九條 持有資料之返還
乙方於在職期間所持有甲方或有業務關係第三者之資料(不論是否屬機密資訊),均應於離職時一併返還予甲方,不得擅自銷毀、變更或持有,若有違反,其賠償責任準用第八條之規定。
第十條 在職期間競業禁止
乙方於本合約存續期間,非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有左列行為:
以自己或他人名義從事或經營與甲方直接競爭之商品或服務。
以自己或他人名義投資(包括直接投資、間接投資或任何其他投資形式)與甲方業務相同或類似之事業。
於與甲方從事相同或類似業務之公司或事業擔任受僱人、受任人或顧問。
第十一條 在職期間之忠誠義務
乙方於本合約存續期間,應忠實執行公司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有違反致公司受有損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乙方若未經甲方之許可,收受甲方之經銷商、委託生產製造工廠等與甲方有交易及合作關係之第三者之回扣、贈與或其他無償給付,則甲方得不經預告終止甲乙雙方之僱傭契約,乙方另同意無條件支付甲方新台幣壹佰萬元之懲罰性損害賠償。
第十二條 違反在職競業禁止之損害賠償
乙方違反前二條之約定者,如經甲方以書面通知停止其行為而仍未改正時,乙方除應賠償甲方因此所受之損害外,並應另行支付相當於乙方二個月之薪資(以其離職前六個月平均薪資為準)之懲賠性違約金予甲方。
第十三條 離職期間競業禁止
乙方自甲方公司離職後二年內,非經甲方事前書面同意不得為下列行為:
於桃園地區以自己或他人名義從事或經營與甲方直接競爭之商品或服務。
於桃園地區以自己或他人名義投資(包括直接投資、間接投資或任何其他投資形式)與甲方業務相同或類似之事業。
於桃園地區與甲方從事相同或類似業務之公司或事業擔任受僱人、受任人或顧問。
對甲方現職員工及授課老師進行挖角。
惟於乙方受競業禁止約定而無從事任何工作期間,甲方應依勞工局所規定之每月最低薪資,貼補乙方生活。
第十四條 違反離職競業禁止之損害賠償
乙方違反前一條之規定者如經甲方以書面通知停止其行為而仍未改正時,乙方除應賠償甲方因此所受之損害外,並應另行支付甲方新台幣一百萬元做為懲罰性違約金。甲方未依前一條規定補貼乙方生活費達一個月者,除應補給所積欠之補貼金外,視為甲方同意乙方得不受前一條離職競業禁止之限制。
第十五條 準據法與合意管轄
本合約書之成立、解釋及履行應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甲乙雙方同意因本合約所生之或與本合約書相關一切法律行動或訴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有第一審管轄權。
第十六條 附則
本合約未盡事宜,得依雙方之合意或法令之變更,以書面修訂之。
本合約壹式貳份,雙方各執乙份為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