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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費及退費規定

壹、收費、課程時間

  1. 學費依當學期定價而定,學費包含課程、講義、輔導、練習卷...等不額外收費(不同課程除外)。
  2. 課程時間以實際課表為準。

貳、退費規定

  1. 退費請持收據至各分校櫃台辦理。
  2. 依照教育部訂定之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及「桃園市短期補習班退費管理自治條例第3條」之相關規定辦理。
    1. 學生於實際開課日前之第三十日以前要求退費者,應退還當期開班依約繳納費用之總額。
    2. 學生於實際開課日前之第一日至第二十九日要求退費者,應退還當期開班依約繳納費用總額之百分之九十。但所收取金額以新臺幣一千元為限,超過部分仍應退還。
    3. 學生於實際開課日起五日內要求退費者,應退還當期開班依約繳納費用總額之百分之八十。
    4. 學生於實際開課日起之第六日,至全期或總課程時數之三分之一期間內要求退費者,應退還當期開班依約繳納費用總額之百分之五十。
    5. 學生要求退費時,已逾全期或總課程時數之三分之一者,所收取之當期開班依約繳納費用,得全數不予退還。

參、問題和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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