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強升學中心【私立自強誠功文理短期補習班、私立自強桃一文理短期補習班、私立立峰文理短期補習班】(以下簡稱本單位)為防治性騷擾行為發生,建立性騷擾事件申訴管道,並確實維護當事人之權益,依「性騷擾防治法」、「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性騷擾防治準則」訂定本措施。
性騷擾事件之處理及防治,依本措施之規定。但依性騷擾事件發生之場域及當事人之身分關係,性別平等教育法及性別平等工作法別有規定其處理及防治事項者,適用各該法律之規定。
本措施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 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工作、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權勢性騷擾:指對於因教育、訓練、醫療、公務、業務、求職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照護、指導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
包含下列行為之一:
- 羞辱、貶抑、敵意或騷擾之言詞或行為。
- 跟蹤、觀察,或不受歡迎之追求。
- 偷窺、偷拍。
- 曝露身體隱私處。
- 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展示、傳送或傳閱猥褻文字、聲音、圖畫、照片或影像資料。
- 乘人不及抗拒親吻、擁抱或觸摸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
- 其他與前六款相類之行為。
本單位為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應採取適當之預防、糾正、懲處及其他措施,並確實維護當事人之隱私。
本單位於所屬公共場所及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為有效預防並積極處理性騷擾事件,本單位作為如下:
- 本單位定期檢討所屬公共場所及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之空間與設施整體安全。
- 本單位於所屬公共場所及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發生有性騷擾事件當時知悉者,應採取下列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 注意被害人安全。尊重被害人意願,減低當事人互動之機會,預防、減低行為人再度加害之可能。避免報復。
- 注意被害人隱私之維護。
- 協助被害人申訴及保全相關證據。
- 必要時協助通知警察機關到場處理。
- 檢討所屬場所安全。
- 其他認為必要之處置。
- 本單位於性騷擾事件發生後知悉者,仍應採取有效糾正補救措施再次檢討所屬場所安全。
適用性騷擾防治法案件,被害人得視行為人身分,提出性騷擾申訴:
- 行為人有所屬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向該所屬單位提出。
- 行為人為機關首長、高階軍官、校長、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向該單位或僱用人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
- 行為人不明或為前2款以外之人:向性騷擾事件發生地之警察機關提出。
本單位應每年至少辦理一次或參加其他單位辦理之性騷擾防治之相關教育訓練。
- 機構所屬員工:性別平等知能、性騷擾基本概念/法令/防治、申訴流程。
- 處理性騷擾事件或有管理責任之人員:相關法規認識與事件處理、覺察及辨識權力差異關係、糾正及補救措施、被害人權益保障。
前項參加教育訓練之人員,機構應給予公差假,及經費補助。
本單位對於在性騷擾事件申訴、調查、偵查或審理程序中,為申訴、告訴、告發、提起訴訟、作證、提供協助或其他參與行為之人,不得為不當之差別待遇(如解僱、降調、減薪等)。
本單位及任何人對被害人之姓名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如照片、住址、親屬關係等),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保密,且不得公開或揭露。
本單位受僱人、負責人利用執行職務之便,對他人為性騷擾,依法應對被害人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時,本單位應提供適當之協助。
本單位知有性騷擾事件發生,應立即派員作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並協助被害人申訴事宜,本單位受理性騷擾申訴後,將指定專責處理人員協調處理。
本措施於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定之犯罪準用之。
本措施經性騷擾防治措施會議公布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